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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进行交通事故鉴定的费用承担方是谁?

添加时间:2024年2月24日 来源: 日照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jtsgcf.cn/

鉴定机构进行交通事故鉴定的费用承担方是谁?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虽然该法条并未直接规定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鉴定费用视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支出,应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另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评估、公告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当事人预交。据此,若通过诉讼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鉴定费用可先由申请方预交,最终判决结果确定后,由败诉方或根据责任比例分担。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如果事故双方都购买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且保险合同中包含了对鉴定费用的赔付条款,那么这部分费用也可能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费用由哪方支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费用的支付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不直接向当事人收取。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需要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事故原因或责任程度时,可能涉及到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服务费用,这部分费用在实践中一般是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待事故责任明确后,根据责任比例,由法院在判决中判定应由哪一方或各方按比例承担。

相关法条: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 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因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综上,常规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费用不由当事人承担,而如涉及额外的技术鉴定费用,则按照“谁申请、谁垫付,最后根据责任划分”的原则处理。

交通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方一般为事故责任方,但实际操作中会受到保险合同条款、法律责任划分等多种因素影响。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查看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以明确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同时,在提起诉讼时,也可请求法院在判决中对该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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