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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某日,某单位司机王强在朋友处喝酒后,驾驶单位的车辆回家。途中,王强的车辆与孙福海驾驶的小桥车在十字路口发生刮擦。由于车辆的损坏比较轻微,两人准备自行处理和商议赔偿,不报警。但闻讯赶来的交警认为该起事故不能由两人自行处理。
王强和孙福海均提出,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比较轻微,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自行协商处理,不需要报警。交警提出,王强属于酒后驾车。因此,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条件。应当报警,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哪些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在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但机动车驾驶员王强有酒后驾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必须报警,交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