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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来源: 日照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jtsgcf.cn/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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