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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的内河交通事故管辖权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7日 来源: 日照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jtsgcf.cn/
  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办发[1999]54号文件规定,本着统一高效、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水运发达地区的主要城市或中心城市设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负责所辖中央管理水域(指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协议划转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在地方管理水域(指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按业务授权范围履行职责。
  《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央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明确指出,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水域是通航水域,负责监督的船舶是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和乡镇非运输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和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由此可见,内河交通事故管辖采取的是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的管辖权制度,而不是所有内河交通事故均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事故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一)事故必须发生在内河通航水域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这些规定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范围(内河通航水域)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据《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必须是内河,其源头到河口都处于同一国境内的河流,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如长江、珠江、黑龙江等;
  第二可供船舶航行,如果不能供船舶航行,即使是内河,也不能被称为内河通航水域;
  第三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即某水域是否属于通航水域的认定权和是否行使管理权归属于海事管理机构。
  (二)必须是交通事故
  《规定》第三条将交通事故界定为以下六类:1、碰撞、触碰或者浪损;2、触礁或者搁浅;3、火灾或者爆炸;4、沉没(包括自沉);5、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交通部第5号令)第五条将交通事故界定为以下九类: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3、触礁事故;4、触损事故;5、浪损事故;6、火灾、爆炸事故;7、风灾事故;8、自沉事故;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条例》第九十一条将交通事故界定为以下八类:1、碰撞;2、触碰;3、触礁;4、浪损;5、搁浅;6、火灾;7、爆炸;8、沉没。
  因此,构成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有船舶、浮动设施。这是构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方中没有船舶、浮动设施,则不能认为是水上交通事故。
  2、必须发生在内河通航水域。这是交通事故的特征,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处在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3、必须发生事态。即发生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
  4、必须有损害后果。即引起人身伤亡、船舶和财产损坏和灭失,没有损害后果,不能称之为水上交通事故,应当认为是水上险情,即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了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特别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十八条…船舶污染事故(非因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总结: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不仅要调查运输船舶的交通事故,也要调查非运输船舶的交通事故,但军用船舶、渔船的单方事故除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放弃事故调查处理职能;除按规定由国务院或中央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外,如果地方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参加事故联合调查,则由海事管理机构牵头进行,服从海事管理机的统一协调、指挥和领导。同时针对近年来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出现弱化事故调查处理甚至放弃事故调查处理职能的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05年10月14日发出了《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海安全 [2005]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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