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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朋友出事故 致一人死亡自首领缓刑

添加时间:2018年7月9日 来源: 日照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jtsgcf.cn/
2011年8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树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4月18日上午9时20分许,21岁的刘树骞应朋友罗发根的请求,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罗发根、金涛去小港钓鱼,当车行至105国道1767km+900m处时,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罗发根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骞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刘树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树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人员超载、超速行使,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树骞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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